佛山市顺德区慈善会章程

  • 2015-03-26
  • 10525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五章 名誉、荣誉制度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组织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佛山市顺德区慈善会,简称:顺德慈善会。英文名称:SHUNDE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SD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社会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组织和人士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慈善组织,活动区域为顺德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慈善传统文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团结社会各界,以人为本,共兴善举,造福社群,促进社会进步,发展有顺德特色的现代慈善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文秀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根本业务,包括:

(一)发动和接受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慈善捐助;引导和尊重捐赠人依法进行定向捐赠;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活动筹募慈善资源。

(二)采取资助款物、提供服务、兴办实体等多种方式,重点开展扶贫济困、救急解难、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救灾、赈灾等活动。

(三)配合政府和支持民间共同发展慈善事业,推动慈善行业建设,为社会各界提供公益支持。

(四)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

(五)依照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能够开展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愿意为本会奉献力量,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办理入会相关手续。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权益、名誉和声誉;

(三)参与、支持本会会务和活动,执行本会决议;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向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因故退会或终止会员资格,应办理相关手续。会员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或三年内从不参加本会活动,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害及其他恶劣影响的,经理事会审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六)对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一届。情况特殊的,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

章程修改、社团注销等重大事项须经参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其他决议须经参会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依照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行使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奇数。理事会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会员大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 决定选任或聘任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代表)机构及秘书处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名单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名誉职衔或荣誉称号的授予;

(十)拟定章程修改、组织终止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决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十一)本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理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

(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参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重要文件;

(五)本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向登记机关报批。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是本会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监事数量应为奇数,并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等职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会所作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分支(代表)机构的任职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会员违反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损害本会权益、名誉和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监督执行;

(六)本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节 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具体筹备各项会议及其他活动;

(二)开展本会日常运作和会务活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设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节 人事选任条件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职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政治素质高,道德品格好;

(二)加入本会,热心慈善,愿意身体力行参与本会事务,发挥积极作用;

(三)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备参与本会会务所需的知识、经验。

第三十四条 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及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参加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同意,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名誉、荣誉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名誉制度和荣誉制度,授予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名誉职衔或荣誉称号。鼓励、支持获授名誉职衔或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区内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

(三)兴办慈善事业和开展慈善活动的收入;

(四)理财、增值和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业务范围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支出;

(二)日常运作支出;

(三)符合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下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

第三十九条 本会日常运作经费按照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在本会资金支出。

第四十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机制,保证财务和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开展年检、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注销等工作,必须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财产属于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修改、组织终止

第四十三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注销前,应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依法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事业,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提“会议”,包括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通讯会议、网络会议等多种方式。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修订,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