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慈善会秘书处人员管理制度

  • 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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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顺德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秘书处日常运作科学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发挥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顺德慈善会现状,结合《顺德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顺德慈善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内设行政财务部、项目发展部、策划推广部,并配置工作人员若干名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秘书处人员”、“工作人员”,是指由本会聘用、支付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本会秘书处人员聘用原则:

(一)以“公平、公开、竞争、择优”为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按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应聘人员经考核后,择优录用。

第五条工作人员要求:

(一)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热爱公益慈善事业;

(二)拥护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利益,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

(三)熟悉本职业务,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

第六条本会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秘书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录用人员签订正式、合法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新录用的工作人员,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二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对有严重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有重大过失、违反合同规定,对本会造成重大损害的,本会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刻终止;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约的,可续签合同。

第十条工作人员如需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负责人,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7日通知秘书处负责人,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考勤

第十一条工作时间为五日制,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放假。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的考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私事不能正常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不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请事假1天或以上的,原则上先在年休假或探亲假中扣除。对因私事经常请假的,年累计时间已超过应享受年休假期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请事假年累计时间在该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内的,不扣除工资;超出年休假期天数的,以半天为单位,扣除工资。

第十五条休假规定

(一)年休假。工作人员在本会工作满1年以上的,每年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年限和每年享受年休假时间为:满1年不满5年的,5天;满5年不满10年的,7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满20年或以上的,15天。年休假在1个自然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探亲假。凡在本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公休假日不能与配偶、父母团聚(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1、探望父母的:

1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2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20天。

2、探望配偶的:

1)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起可开始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30天。

3、探亲假不适用范围:

1)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2)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婚假。工作人员经过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的,可享受结婚假,婚假3天。

(四)病假。工作人员因病请病假,须办理请假手续。病假2天以上,要有医院病休证明。因急事未事先请假的,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

(五)产假。女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产假17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工作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看护假。在妻子产假期间,男工作人员可享受15天的看护假。

(七)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去世时,可给予丧假3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八)哺乳假。女工作人员需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为哺乳期女员工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工作人员每天劳动时间内可安排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女工作人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六条年休假、病假、婚假、丧假以工作日计算,休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列入假期计算的天数;探亲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则以自然日计算,假期内如遇公休日和法定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享受了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等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未能安排时间请(休)年休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不另外补发工资。

第十九条请(休)假程序。工作人员请(休)假半天或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填写请(休)假单:

1、请(休)假期3天及以内的,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2、请(休)假期3天以上的,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知会上级领导。

请(休)假单经审批后,由行财部记录备案。事前确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手续的,可先电话告知,事后要及时补办。

第二十条全年累计15天或连续旷工5天或以上,本会可与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本会不作任何赔偿。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或离开工作岗位的,没有正当理由或事前没有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于上班时间内,因故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先经部门负责人或正(副)秘书长同意。

第四章考核、培训

第二十二条本会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考、注重实绩”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采取领导考核、群众评议与自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半年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半年度考核结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半年度考核在7月10日前进行;年度考核时间为12月份。

考核内容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具体考核标准见《顺德慈善会工作人员考评表》。

第二十四条半年度考核由工作人员自评和上司评核组成,考核结果按工作人员自评30%、上司评核70%合计得出,并报上一级上司认定。

年度考核由半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上司评核组成,考核结果按半年度考核50%、民主测评20%、上司评核30%合计得出。

考核结果由行财部存档。

第二十五条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均采取评分制,满分100分,按评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称职”(71-89分)、“基本称职”(60-70分)、“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等级。若工作人员在一个季度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该半年度考核即评为不称职。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等级与绩效系数对应,不同的等级按不同的系数发放绩效:“不称职”等级的,绩效系数为0;“基本称职”等级绩效系数为0.5,“称职”等级绩效系数为1;“优秀”等级绩效系数为1.2。

半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本会保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休产假期间不参与半年度绩效考核;连续请(休)假1个月或以上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本会积极创造职业培训条件,鼓励工作人员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养,包括:参与业务相关的专业、职业资格等培训、进修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和业务资料;根据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参加各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班学习;适时组织对外交流学习。

第五章辞职、解聘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如需辞职,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作人员须提前30天办理辞职申请;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需提前7天办理;

(二)基础岗位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部门负责人报秘书长审批;

(三)部门负责人、副秘书长向秘书长提出辞职申请,秘书长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四)秘书长向常务副会长提出辞职申请,常务副会长报会长审批。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递交辞职申请后,审批通过前,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经审批同意辞职的工作人员,需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予以解聘: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不接受岗位轮换或经过调整岗位后,仍不胜任工作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出现本制度中第八条其中一款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作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会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本会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重新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本会需注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经济补偿按工作人员在本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本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工资高于顺德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五条解聘工作人员程序:

(一)解聘基础岗位员工的,由秘书长审批;

(二)解聘部门负责人、副秘书长、秘书长的,由会长审批;

(三)作出解聘决定后,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工作人员;

(四)符合本制度第三十一条情况的,秘书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薪酬制度(薪酬、福利及绩效)

第三十七条本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工资)实行年薪制,参照与本会同类型组织的标准,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制定。本会工作人员薪酬由固定工资、固定补贴、绩效工资、节日福利、单位缴五险一金。其中,固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确定

(一)基本工资按工作人员入职本会年资、学历、取得与岗位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称等确定;

(二)岗位工资按不同岗位的业务技术要求、劳动条件、责任等因素确定;职务津贴按工作职务变动而变动。本会岗位类别划分为:管理类、专业技术类、服务类。

1、管理类:行使领导、管理职能的岗位;

2、专业技术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岗位;

3、服务类:承担服务、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等职责的岗位。

第三十八条本会工作人员年薪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由本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九条薪酬调整。工作人员原始薪级与所聘任的岗位对应,结合学历(博士、硕士、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技术职称确定

原始薪级确定后,根据《顺德慈善会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进行薪酬调整。

第四十条岗位工资是对不同职能类别的岗位进行计发,岗位职能涉及2个或以上类别的,按较高类别计发。在预计年度内,岗位发生变化,岗位工资随之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福利津贴包括:五险一金、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节日福利等。

若工作人员结婚、生育、患病需住院治疗、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向该人员发放慰问金或慰问物品;

第四十二条如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患危重疾病或遭遇重大意外的,在患病治疗期间,可参照本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第四十三条工作人员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进行加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

第四十四条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按相关规定发放;节日补助分别在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前发放;季度绩效和年度绩效在考核结束后,按考核结果发放;第四季度绩效可和年度考核绩效一起发放;加班工资在发生的下一个月发放。

第四十五条本会秘书处付薪日为每月上旬,员工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工作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十六条根据慈善会实际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可适当调整工作人员经费。

第四十七条试用期间的薪酬按正式录用后工资级别的80%计发,试用期纳入季度、年度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16年12月2日正式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秘书处。